1.初级阶段的足球越位规则(1863-1866)
有关人员的变化:有关人员的变化具体代表的是足球比赛中队员的打法、接触球球的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1863年当队员将球踢出时,同队任何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时,不得参与比赛接触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队员接触球。
2.第二阶段的足球越位规则(1867-1904)
(1)有关人员的变化:
1870年正式规定了越位,即进攻者与对方球门之间必须有三名防守队员,否则为越位犯规,由对方罚任意球。
1891年规定由两名边线检查员用旗示协助越位判罚。
(2)有关位置的变化:
位置的变化具体代表的是足球比赛中门球、角球、越位位置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1880年球门球、角球不越位。
1990年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或两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该进攻队员不越位(以前平行越位)。此后,边裁被指示把存疑越位的情况改判给攻方。
3.第三阶段的足球越位规则(1905-1939)
(1)有关人员的变化
1925年越位规则发生变化,由前面有三名队员不越位改为有两名队员不越位。
(2)有关位置的变化:
1907年在本方半场不越位。
4.近期的足球越位规则(1940-)
(1)有关位置的变化
1992年遇到下列情况,队员不应判为越位:球门球、角球、掷界外球(坠球改为掷界外球)。
2001年 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应满足三个条件:(1)该队员处于对方半场(本方半场不越位),(2)该球员在球的前面(他在球的后面的时候不越位),(3)该球员在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球员不足两人时(当他与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平行的时候,或者与最后两名防守队员平行时不越位)。
(2)有关动作的变化:
有关动作的变化具体代表的是足球比赛中足球运动员越位动作的要求与规定。
1978年删去原版中最后触球为对方队员时不算越位这一条。
1981年为避免越位,队员可以从越位位置跑到端线外,但算作不正当行为。
1994年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下列情况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被判为越位,即当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主动地:(1)干扰比赛 (2)干扰对方队员 (3)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2009年就越位而言,任何防守队员无论何种原因未经过裁判员允许离开比赛场地,应视其为处在本方球门线或边线上直到比赛停止。如果队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当比赛停止时,裁判员必须要警告该队员。
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触及:1从球门柱或横梁弹回的球,或从对方队员身上弹回或变向的球(指射门)。2从对方队有意识(被动的)的防守球而弹回或变向的球(指传球)。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接得对方队员故意传出的球(有意识救球除外),不能认为是获得利益。
修改越位位置获得利益第二条:从对方队员有意识救球而弹回或变向的球(指守门员或球门柱或横梁弹回),属于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一名未经裁判员允许离开比赛场地的防守队员对于越位而言应被视为仍处于球门线或者边线上,直到下次比赛停止或直到守方把球踢向中线并踢出罚球区。如果球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必须在下次比赛停止时被警告(解释:对于一名因受伤离开比赛场地的防守队员,而使所有队员处于不越位位置直到下次比赛停止时是不公平的。新规则定位了判断越位时,当比赛特定的一段时间结束时防守队员不再被视为处于比赛场地内)。
一名进攻队员可以踏出或者离开比赛场地以表示他没有参与比赛,如果这名队员从球门线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并且在下次比赛停止时或者守方把球踢向中线并且踢出了罚球区变成参与比赛,这名球员在越位规则上应被视为处于球门线上返回场地时的位置。一名故意离开比赛场地的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重新进入比赛场地,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避免触犯越位规则,该队员必须被警告(澄清了如何应对离开比赛场地或留在场地外之后重新进入比赛场地的进攻队员)。